利民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0-2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
回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回购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 次 回 购 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
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
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的批准与授权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
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授权董事会决
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和
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
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调整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同意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0.779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
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
排;本次回购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
公司未满足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22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1 年下降
激励对象 2022 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应由公司回购注
销。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 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回购注销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435.9319 万股的 30%,合计 130.7796 万股,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的 0.36%。
   综上,本次回购的回购数量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0.7796 万股。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
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 5.13 元/股,公司将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
率支付相应利息。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 130.7796 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少为 369,908,408 元。依据《公司法》和《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公司应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相关的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系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对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本次回购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
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安排;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尚需履行减少
注册资本相关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
排;本次回购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公司法》《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本次回购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莫海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韩欣茹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利民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