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 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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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
影响,公司在积极与各方沟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股权激励方案的总体节奏规划
与时间点等问题,公司继续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
励目的和效果。经审慎探讨评估,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示。2022 年 4 月 21 日至 2022 年 5 月 6 日,时限超过 10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公
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
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
须的全部事宜。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监事
会同意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5.68 元/股调整为 5.38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 年 5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71 名激励对
象授予 435.931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3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
  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在积极与各方沟通的基础
之上,综合考虑股权激励方案的总体节奏规划与时间点等问题,公司继续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经审慎探讨评估,公司
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根据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拟对 7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
     (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 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5.9319
万股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除限售,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 30%、40%、30%。
  回购数量=435.9319 万股 x40%+435.9319 万股 x30%=305.1523 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305.1523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82%。
  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已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
行了调整,回购价格为 5.13 元/股,回购金额为 15,654,313 元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
资本也相应由 369,908,408 元减少为 366,856,885 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
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措施
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
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实质性的重大
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
准。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后续择机推出相关激励计划,并将通过优化薪酬体
系、完善考核制度等方式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并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
合 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并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
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终止实施
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
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
定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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