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吉林
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对中研股份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1 号),公司获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42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
民币 29.66 元,并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2,168 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
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雨凝、毕鑫
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
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本
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金正新能源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
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逄锦香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锁期满后两年内
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丽萍、高芳、李振芳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
前述限制性规定。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自 2023 年 9 月 20 日上市,截止到 2023 年 10 月 26 日收市,公司股票
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29.66 元/股,触发前述延长股份锁定
期承诺的履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股)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通过金正新
控股股东,实际
能源间接持
谢怀杰 控制人,核心技 36,928,382 2026 年 9 月 20 日 2027 年 3 月 20 日
股 3,167,308
术人员
股
通过金正新
谢雨凝 实际控制人 1,629,579 能源间接持 2026 年 9 月 20 日 2027 年 3 月 20 日
股 15,996 股
实际控制人,核
毕鑫 30,550 0 2026 年 9 月 20 日 2027 年 3 月 20 日
心技术人员
金正新 实际控制人的一
能源 致行动人
通过金正新
实际控制人的一
逄锦香 9,965,019 能源间接持 2026 年 9 月 20 日 2027 年 3 月 20 日
致行动人
股 15,996 股
杨丽萍 董事,财务总监 760,700 0 2024 年 9 月 20 日 2025 年 3 月 20 日
董事、董事会秘
高芳 184,736 0 2024 年 9 月 20 日 2025 年 3 月 20 日
书
李振芳 董事 32,350 0 2024 年 9 月 20 日 2025 年 3 月 20 日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
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