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凌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证券之星 2023-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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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投
资者进行说明: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的
预约、登记、签署相关承诺书、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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