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
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庆林先生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具备担任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刘庆林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不存在《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刘庆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海英 刘春玉 王月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