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生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0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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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 年 10 月制定)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美
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审议本制度和相
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事项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为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所需的必要审议程
序,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施行。
  本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事项为董事会特定议案的前置审议程序,应当由独立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 年 10 月制定)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当每隔六个月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依据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自律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出现紧急情况的,可不受上述通
知时限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举行,每名独立董事
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
意通过。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应当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在公司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董事会秘书应当参会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现场参加在公司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当天计入
独立董事在公司现场工作的考勤天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由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当公司出现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时,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 年 10 月制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行使审议职权需要获取相关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
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的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
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解
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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