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乡天
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
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则》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
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
期稳健发展。公司在综合考量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
上,结合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计划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
少注册资本。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
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艳芳 申华萍 唐有根
时间: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