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 YAMATO INDUSTRY CO., LTD.拟签署的《采
购合同》,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定
价原则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
独立性。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
的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士华、王敏、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