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与 YAMATO INDUSTRY CO., LTD.拟签署的《采购合同》为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所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以市场
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
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对《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士华、王敏、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