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3-095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
达各位董事,应到董事九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九名,九名董事参与了表决,关联
董事就关联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东颖先生主持,公司监
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2023 年第三
季度报告》
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的
经营情况。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 2023 年 10 月 28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
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剑洲先生为该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长汪东颖先生、
公司董事曾阳云先生以及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孔德珠先生均属于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表决,由 5 名非关联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
关报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
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东方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详见 2023 年 10 月 28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64,550 份。
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剑洲先生为该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长汪东颖先生、
公司董事曾阳云先生以及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孔德珠先生均属于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表决,由 5 名非关联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行权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详见 2023
年 10 月 28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