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七届二十次董事会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核查有关资料及信息,我们对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的部分审议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
能够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与河北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港集团财务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河港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日常经
营发展需要。河港集团财务公司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其基本财务指标符合监管
机构的规定。《金融服务协议》的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