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中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业务规模、人员信
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
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羊亚平 刘伟 苏红敏 郑冬渝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