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铁塔: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证券之星 2023-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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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利率风险,加强对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
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交易双方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
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利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
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
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或该等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
司各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控股子公司
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还应遵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
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且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与对应
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其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
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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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未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内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及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
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
责任人;
 (二)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
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证券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汇率、利
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收
入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
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提交审批;
 (三)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向金融机
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币种、交易金额、成交
价格、汇率或利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
查与原申请书是否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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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财务部门应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损益进行确认,包括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期货期权浮动盈亏)、投资损益(期货期权平仓盈亏)上报财务总监;
 (八)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
况告知证券部,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部进行备案;
 (九)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 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
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
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
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
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的评价
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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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
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财务总监报告相关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
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
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
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
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
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
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
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贸易争端、汇率、利率重大调整等事件,经评估可能严重背
离预期造成重大损失时,财务部应上报财务总监,决定是否平仓。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
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
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
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
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已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加总,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
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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