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
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有关事项进行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了相关材料。2.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3. 我们同意变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
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权锡鉴 张世兴 樊培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