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新增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
次新增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新增部
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事项。
独立董事:石磊、唐松、蔡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