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关于政府收购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因城市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需要,福州市马尾区土地发展中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拟收购公司位
于快安科技园下德后山用地面积为 128,903 平方米(约合 193.35 亩)的土地使
用权及其地上及地下附着物,本次收购补偿款约为人民币 23,959.93 万元(具体
金额以签署的收购合同为准)。本次土地收购事项根据福州市马尾区整体土地规
划建设需要,收购补偿款定价合理,有利于盘活公司现有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改善现金流状况,聚焦公司核心业务,提升公司资产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本次土地收购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
弃权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及相关规
定,本次交易需董事会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
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政府收购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叶宇煌 郑丽惠 苏小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