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建
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监事及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委员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落实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
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和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四)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初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上年度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工作小组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家意见。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相关会议资料应
当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