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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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订、审查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
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
员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
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董事会秘书兼任,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执行情况,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和具体工作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
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及两名以上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应当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提议
或接到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
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
数不足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
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独立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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