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宝新能”)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资料,我
们认为:
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名均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
效,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中伟先生、温美婵女士、白炜先生、楚婷女士的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非独立董事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及第 3.2.4 条所规定
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上述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核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资料,我
们认为:
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名均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斐先生、吴辉先生、谷琛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及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我们同意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
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斐
牛 强
吴 辉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