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股份: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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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855        证券简称:华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30 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665.50 万股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授予 219 名激励对
象 66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现
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万股的 1.97%。
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
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
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
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
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
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
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
条件之一。根据岗位职责及激励需求不同,综合考虑公司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本激
励计划将激励对象分为两类,对各类激励对象的公司业绩考核进行差异化设置,以
提高本激励计划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3.89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2024 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7.97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2025 年公司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2.26 亿元
 注:①上述“(累计)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安工智能业务西南片区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2024 年安工智能业务西南片区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4,700 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2025 年安工智能业务西南片区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0 万元
 注:①上述“安工智能业务西南片区(累计)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全资子公司四川省寰宇众恒科技有限
公司核心团队创造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
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第一类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第二类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
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和“不合
格”四个档次,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60%    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后,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予限制性股票总    草案公告日股
                          股)        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第一类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共 204 人)
 二、第二类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共 11 人)
           合计            665.50    100.00%    1.97%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
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
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由 220 人调整为 219 人。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股权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是否符合
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20 人调整为 219 人。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
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为授予日,以 11.50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条件的 2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经公司自查,本次授予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
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根据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授予
事项之日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则 2023 年-2026 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
况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   预计摊销的总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
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条件已成就。
安排。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以 11.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5.5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事项合法、
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
授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
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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