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2 证券简称:芯动联科 公告编号:2023-031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6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67.3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安徽
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总额的 0.67%。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26.7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9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67.37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露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23),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何斌辉
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
对 象 提 出 的 异 议 。 2023 年 10 月 21 日 , 公 司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5) 。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
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安徽
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7)。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
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
见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
定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26.7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7.37 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确定
条件的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7.37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①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①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三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董事、副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核
心技术人员
二、其他激励对象(53 人)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53 人) 187.01 55.96% 0.47%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59 人) 267.37 80.00% 0.67%
三、预留部分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66.84 20.00% 0.17%
合计 334.21 100.00% 0.8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管理办法》认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存在聘
用或劳动关系。
大会批准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
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
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授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267.37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
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融机构 1 年期、2 年、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 2023 年 10 月 26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性股票的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66.84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
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范性文件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规范性文件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
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