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济东
项目出资的议案》相关资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五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出资是基于生产经营所需,招标人建设管理集团
为公司控股股东高速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经验丰富、整体资
金实力雄厚,不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风险较小。
(二)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项目施工及投资金额
均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公司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遵循自愿、公开、
公平的竞标原则参与招投标并根据招标文件出资。
(三)公司本次参与的投资施工一体化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
向,预计本次投资施工对公司业绩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与长远
发展目标。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
了表决,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宿玉海、魏士荣、张宏、李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