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影
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姜玉梅 潘席龙 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