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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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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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CTP67836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
“我方”)惠承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
托,指派肖硕彬律师、孔静律师参加贵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见
证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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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时向贵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本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其代理人)自行
负责。
   本见证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会将审议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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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关于修订<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与考核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需提交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提名雷自合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需提交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事项的公告情况:2023 年 8 月 25 日,贵司通过《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2023 年 9 月 13 日,贵司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向全体股东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会
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投
票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 15:00 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
宝南路 18 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因公
司原董事长离任后,暂未补选出新任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胥小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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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容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
知》所载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出 席 和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15 人 , 代 表 股 份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查验出席凭证,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
表股份 135,403,2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8930%。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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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686,44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272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286,547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36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薪酬管理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上述所有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贵司已依法公告的《通知》完全
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本次股东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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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
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依法公布了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与《通
知》所载时间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本
次议案的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理人员薪酬管理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408,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0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635%;反对 1,681,4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3.53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6,864,2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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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61,0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388%;反对 225,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6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亦均具备合法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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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传远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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