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核查意见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或“上市公司”)拟以现金
方式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湖北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湖北省
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66%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
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属于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是
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涉及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是否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意见如
下: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
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
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
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
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
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
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
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工
程建设。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标的
公司所属行业为“E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
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
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
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
组上市
本次交易系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上市公司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本次交易不会
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
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系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以现金支付对价,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对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
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也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
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
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
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
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
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董凡 徐文鲁 郭丹
吴昊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