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 再升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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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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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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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重庆再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
少于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规定选举和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
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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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责,董事会可
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在委员内选举,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
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董事会秘书
负责提名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全面、详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和兼职等情况,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
了解,必要时可以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向其提出质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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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进行和表决。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若遇紧急事由,
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通讯表决方式的无须说明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专人或
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和有助于委员
理解议案的足够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文件和
资料,安排会务,做好会议其他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一名委员每次
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同时委托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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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或者接受二名以上的其他委员的委托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
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
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审议或讨论事项有关的
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也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
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提名委员会会议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表决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票邮寄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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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
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决议上签
字。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会议通过的议案及
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冲突,按照后者的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修改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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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国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后,本细
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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