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人才团队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凝聚力,保
障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实施回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王树良 张 维
周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