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外
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国外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经认真审
阅相关资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公司若干持续性关联交易续期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招商局集团签署《2024-2026年综合服务协议》和《2024-2026
年租赁合同》的独立意见
交易金额未超过前期的预计金额,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预计的关联交易总
金额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
条款订立,并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与招商局财务公司签署《2024-2026年金融服务协议》的独
立意见
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并建立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
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并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
定经营。公司与招商局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招商局财务公司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有效保障资金安全。
格为基础,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未来业
务发展及财务需要,有利于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
本和融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与招商银行2024-2026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杠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平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泰文、孟焰、宋海清、李倩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