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联精密: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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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10        证券简称:统联精密         公告编号:2023-059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
                   计划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4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虎先生基
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自 2022 年 10 月 17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0 万元且不
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虎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6.026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计划下限金额 300.00 万元的 134.95%。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杨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410.988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53%,通过深圳市
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浦特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444.3899 万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21.77%,通过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浦特科技企业
(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964.205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6.09%,控制公司 33.84%
的股份。
   (三)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前十二个月内,上述增持主体未披露过增持计
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本次增持计划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虎先生基于
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稳定公司市场预期,增强
投资者信心而实施的。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杨虎先生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
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为保障增持计划顺利实施,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 2022 年 10 月 17 日起 12 个月内。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增持主体拟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主体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虎先生
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16.026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0%,增持金额共计 404.84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增持后,杨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444.3899 万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1.77%,通过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泛海统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浦特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964.205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6.09%,
控制公司 33.84%的股份。
     四、其他说明
  (一)杨虎先生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
规定以及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
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
响。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
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
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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