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前生物: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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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华中农业大学
      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
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前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科前
生物拟与华中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从而更好提升公
司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等规定,
经与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取得了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二联亚单位疫
苗项目的合作研发,现拟就上述项目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合作研发协议,并拟就
该项目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 200 万元。
  华中农大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6.73%的
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刘春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武汉华中农大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董事,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过去十二个月内为实际控制人
的)
 、董事(或过去十二个月内任董事的)陈焕春、金梅林、方六荣、何启盖现
任或过去十二个月内任华中农大教授,公司实际控制人、监事吴斌现任华中农大
教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
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占
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华中农大为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也是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华中农大有国家重点实验室 2 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1 个,专业实验室 5
个,国家级研发中心 7 个。在杂交油菜、绿色水稻、优质种猪、动物疫苗、优质
柑橘、试管种薯等研究领域,取得一批享誉国内外的标志性成果。
  华中农大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6.73%的
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三、
   《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二联亚单位疫苗联合开发协议书》主
要内容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按照农业部第 442 号、第 2335 号等公告要求,研制“猪流行性腹泻病毒、
猪轮状病毒二联亚单位疫苗”,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与乙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对靶动物的安全性试验、对猪群最小免
疫剂量测定试验、对猪群的保护性试验、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苗
保存期试验、与同类制品的对比试验等;
  ② 规模化生产工艺的优化和确定;
  ③ 完成中试研究;
  ④ 协助乙方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负责完成临床试验;
  ⑤ 协助乙方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细胞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
述内容。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细胞株及生产技术、生产文
号批文等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疫苗生产用细胞株的构建和确定;
  ② 疫苗生产用细胞株种子批的建立;
  ③ 实验动物攻毒模型的建立;
  ④ 疫苗生产工艺的确定和佐剂的筛选;
  ⑤ 与甲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对靶动物的安全性试验、对猪群最小免
疫剂量测定试验、对猪群的保护性试验、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苗
保存期试验、与同类制品的对比试验等;
  ⑥ 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
  ⑦ 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疫苗制造用细胞株和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
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
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猪流行性腹泻病毒、
猪轮状病毒二联亚单位疫苗”的研发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研究经费 200 万元,在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 50%,
获得新兽药证书后 30 日内支付剩余 50%。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
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
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
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
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合作形
式仅限于许可使用,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二家。许可费用归乙方所有,且许可费
用不得低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支付的研发经费。
  (4)新药申报材料中乙方为第一署名单位,甲方为联合署名单位。
  (5)由“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二联亚单位疫苗”衍生的其他疫
苗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条款另行协商签订。
  (6)“猪流行性腹泻病毒、猪轮状病毒二联亚单位疫苗”向国家申报的奖
励归乙方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项时甲方具有署名权。
  (7)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1)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根据本
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 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获得该知
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全部由该未获授
权者承担,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可向该未获授权者追偿。
  本协议有限期 10 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政策
风险、技术风险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
责任。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合作研发,可以增加公司产品储备,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本次合作研
发属于新项目研究开发,产品研制是否能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产品上市后市
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预测对当期以及未来业绩的影响程
度。
  本次合作研发项目是公司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在学校相关网站发布的合作需
求进行报价,并经过竞争性谈判取得。华中农业大学已在学校相关网站上对结果
进行了不少于 7 日的公示期。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和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有失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春全、
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陈慕琳、钟鸣回避表决。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本次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署的研发合作协
议,有利于提高公司在生物制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
发展,并且履行了《公司章程》、
              《合作研发管理制度》以及《华中农业大学与武
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研发框架协议》规定的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华中农大签署合作研发协议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科前生物本次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
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科前生物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联儡          康自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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