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 国机汽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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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现任监事;
    (二)《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三)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照要求参加上交所组织的
后续培训。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5
个交易日之前向上交所备案,上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
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聘任后应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任职条件的
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的第三条和第四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
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在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
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1名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上
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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