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序合法有效;
职业操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
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人选的聘任。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秀芳、段亚峰、谭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