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88536           证券简称:思瑞浦               公告编号:2023-051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62号)同意,思
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12,044,39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0,998,982.47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19,342,394.48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
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052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项目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457285738045      临港综合性研发中
海)有限责任公司             海市黄浦支行                          心建设项目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213091900010   高集成度模拟前端
州)股份有限公司             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8513              及数模混合产品研
                                                     发及产业化项目
思 瑞 浦 微 电 子技 术 ( 苏   交通银行苏州分行江苏自   325605000013001   测试中心建设项目
州)有限公司               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289677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512907605910807   补充流动资金
州)股份有限公司             海分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
 司共同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各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公司及实施募
 投项目的子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思瑞浦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