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 格灵深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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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
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
事)主持。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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