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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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
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
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
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并予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指定
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
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新增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础。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
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
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可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但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转入股份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
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公开道歉、扣发津贴奖金或交由相关
部门处罚;其违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办理;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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