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换届选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过对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左国军先生、余仲先生、梁美珍女士、李莹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
况的了解,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提名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换届选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过对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陈亚盛先生、宋少华先生、王维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了解,我
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
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提
名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并同意在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