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
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
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指派或者授权董事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
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
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
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
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
大会进行直播。股东大会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节 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
者查询。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
予以答复。
上述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
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
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
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咨询电话应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
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投资者关系中心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
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
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
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
做专题培训。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
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
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
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
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
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
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
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
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
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