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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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
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
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一) 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何担保;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四) 除上述交易外的其他交易行为,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
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第八条第(四)项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
规则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作出相关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
知发出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充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
记。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应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告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设临时秘书处,处理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各项
事务。与会股东应自觉遵守股东大会纪律,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天向大会秘书处登记。
股东大会秘书处按股东发言登记的时间先后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向大会
报告姓名、所持股份数,发言内容应围绕该次股东大会的主要议题。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
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
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
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
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等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
项事务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会决议不能执
行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
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
件送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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