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
了公司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将“全彩表面贴装发光二极管(全彩 LED)封装扩产
项目”终止,将剩余募集资金 14,885.25 万元(包含银行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
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
主营相关业务,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和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是根
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
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
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
度进行调整。
三、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补选于国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于国华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参加最
近一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
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理阳 梁波 肖桂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