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
我们作为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5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以及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5日,并同意以26.50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18.8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肖俊方、蔡卫华、吴家璐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