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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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
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与考核的范围为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
董事、监事,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
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日常事
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如下::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依据公司经营状况提出的公司董事的
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
人员的每年度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做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节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
天以书面或传真或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委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
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公司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制度自动失效。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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