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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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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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所易所其
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影响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
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
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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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
正文。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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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
正文。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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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监事会决议公告;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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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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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
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主要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主要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
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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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
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
关的重大事件;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
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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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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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工作
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
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五)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履行职
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
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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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
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要求披露信息;
  (五)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
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
好信息披露事务。
  (六)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
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所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
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
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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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
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
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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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
的情况;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制定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一)明确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三)根据本制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各部门和子公司的报告流程为:各部
门和子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其
负责人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根据信息披露需要及时提供所
需文件或资料。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
  (四)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
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
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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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
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公司应制定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
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
施等。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报告、申报和接受监督: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事
后申报程序,并遵守有关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应
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程序。
  (三)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在发现存在违
规买卖的时候应立刻通知公司和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
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与违规买卖人员谈话并对该事件予
以处理,并提醒公司董事会主张公司因此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并指派
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交由公司证券
投资部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
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
在公司证券投资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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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
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
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规范,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
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
责任。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
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为: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
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
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
件等等。
  (二)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
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
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制定须经董事会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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