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
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与关联方的合作是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是由
双方根据自愿、协商、公平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光伏电
站屋顶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同时,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赵婷婷、赵明健、常伟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