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以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为授予日,以 14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34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小明、祝红霞、叶伟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