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
心,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资金等情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
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邓志明
郝丹
黄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