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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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
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报告义务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
重大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
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
理部门。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
  (三)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其他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
  (五)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日常联系
人(以下简称“日常联系人”)
             ;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
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为日常联系人,公司下属
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分公
司”)报告义务人应指定公司领导、责任部门和经办人员为日常
联系人,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需变
更日常联系人的,应第一时间向证券事务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了
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会明显影响社会
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重大合同
或协议事项、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要会议事项、监管事项、
股东相关事项信息和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七)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合同或协议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战略合作协议;
  (二)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三)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
民币的;
  (四)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
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以上(二)
              、(三)所述标准的;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合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为除本公司以外
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包括对子公司和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
司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
形除外。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指根据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确认的关联交易事项,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大额资产核销;
  (五)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
  (十六)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提案及决议;
  (二)监事会提案及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提案及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意见;
  (七)经理层办公会议题、会议材料及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发出对公司或子公司作出通报批评(含)以
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监管部门发出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函件。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大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大股东所持
公司股权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第一时间将委托人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申请提出的相应审核意见;
  (六)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对
公司的业绩预告、盈利预测或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事项;
  (十三)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且该上市公司需
要就该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交易;
  (十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声誉、股价等的重大事项;
  (十五)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
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的报告义务包括:
  (一)临时报告: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或前期
已报送的重大信息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时,第一时间向证券事务
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步报告总部相应业务管理部门和管理分公
司;
  (二)定期报告:每季度对可能触发临时报告义务的重大信
息逐一梳理排查,于每季度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事务部报
送自查清单和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后者如有,参见第二十三条)。
  如果重大信息达到了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需要及时履行
临时报告义务,不能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义务: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报告义务人最晚报告时间不得迟于上报经理层办公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
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情况下可先
行通过电话、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并在第一
时间完成书面资料的报送。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外,还应同时
提供电子文档(如有),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
  报送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事项的发生时间、发生原因、主要内容、涉及金
额、各方基本情况和对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承诺等
相关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
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
在第一时间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
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报送。公司所属西
山分公司、汾西分公司、霍州分公司、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和
销售分公司负责汇总本公司及所管理公司的自查清单和重大信
息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六条 报送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需履行下列必要的内
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报送材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或加盖部门章;
  (二)公司下属子分公司报送材料,需经子分公司负责人或
其授权人审核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
相当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
有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告知分管领导,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
告。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
必要的澄清。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
司报告义务人进行专业培训,督促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
人,董事会秘书应建议董事会或经理层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
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
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遇到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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