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奇安信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服
务的资质要求,拥有足够的经验和良好的执业团队,可以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的要求。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为一年,2023 年度审计费
用为人民币 320 万元,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孟焰、徐建军、赵炳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