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 2023-108 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11 月 1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11 月 2 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 年 11 月 2 日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华海转债”)将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开始支付自 2022 年 11 月 2 日至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五年 1.8%、第六年 2.0%。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
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计算公式:I =B×i
其中,I 为年利息额,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
“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1 月 6 日,即募集资金划
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 年 5 月 6 日)起至可
转债到期日(2026 年 11 月 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
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
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
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初始转股价格:34.66 元/股
(2)最新转股价格:33.67 元/股
海转债评级结果为“AA”。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华海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0%(含
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
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11 月 1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11 月 2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 年 11 月 2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海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8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税)。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华海转债的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
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汛桥镇
联系部门:证券管理部
联系人:金敏、汪慧婷
联系电话:0576-8599109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保荐代表人:王一鸣、罗军
联系电话:0571-8790257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