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深能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股票代码:000027
债券简称:20深能01                  债券代码:149310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深能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
               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利率调整:根据《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深圳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或“20深能01”)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
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7%,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下调票面利率,即在后
 (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
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
人。
 (三)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
登记期内登记;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
整。
  ( 四 )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五)回售登记期: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1日(仅限交易日)。
  (六)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年11月23日。
  (七)本次回售申报不可以撤销。
  (八)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九)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 不含 利 息)
的 价 格 卖 出 持 有 的 “20深 能 01”, 截 至 2023年10月24日,“20深能01”的收盘价
为100.1750元/张,回售期间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
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十)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前,如持有人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付等情
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为 保 证 发 行 人 票 面 利 率 调 整 选 择 权 和 投 资 者 回 售 选 择 权 相 关工作顺
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20深能01。
  (三)债券代码:149310。
  (四)发行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及其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97%。发
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公司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既可上调票面利率,也可下调票面利率。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
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
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九)起息日:2020年11月23日。
 (十)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11月23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3
年每年的1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5年11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为2023年11月23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十三)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十四)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3年11月23日。
 (十五)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1.00%。
 (十六)下一付息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0元。
 (十七)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
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
为稳定。
 (十八)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20年1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十九)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3年票面利率为3.97%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3年末,公司选择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
率为1.00%,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2023年11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付 息
                         年利           计划面      每张兑付 每张派
                  派息/兑付                                     频 率
类型    起息日                率             值       本金额   息金额
                    日                                      ( 次 /
                        (%)           (元)      (元)   (元)
                                                            年)
派息   2022-11-23   2023-11-23   3.97   100.00    0.00  3.97   1
派息   2023-11-23   2024-11-23   1.00   100.00    0.00  1.00   1
全部
兑付
  注:派息/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派息/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一)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二)回售登记期: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1日(仅限交易日)。
  (三)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100元)为一
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元。
  (四)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
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
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
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
登记期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
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五)回售撤销安排:本次回售申报不可以撤销。
 (六)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七)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及回售选择权行权日:2023年11月23日。发行
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八)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
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
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一)回售资金到账日:2023年11月23日。
 (二)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的利息。本
期票面年利率为3.97%。每10张“20深能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利息为人民币31.76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39.70元。
 (三)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
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内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
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108 号)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国务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院常务会议决定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楼9层、29-31层、
   联系人:李亚博
   联系电话:0755-83684138
  (二)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33层
   联系人:曾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三)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深圳能源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