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市恒润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50 亿元人民币适
时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运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
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理财产品、大额存单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
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
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
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鲁晓冬 仇如愚